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专项核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及《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原由各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鉴定和审批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职)事项,自2021年6月1日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和审批。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7日